中国网9月17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促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使命担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10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今天正式联合发布。
这10个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性,覆盖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不同行政争议类型,展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诠释了行政诉讼监督支持依法行政的司法理念,集中体现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推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鲜明立场,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裁判规则,为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涉民营经济行政案件提供参考;有利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司法,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有利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解决民营企业急难愁盼的问题;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进一步提振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
在“103家公司不服江苏省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回建筑资质许可行政复议案”中,2023年3月22日,江苏省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印发《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资质开展集中清理。随后,该部门分别于当年4月、7月、10月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过邮政挂号信向相关企业寄出,最终撤回了656家建筑企业的768项资质,同时于11月3日在官网集中发布了撤回公告。2023年底至2024年3月期间,103家被撤回资质的企业陆续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117件行政复议申请。
这些企业均主张,在资质被撤回的过程中,未收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导致自身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失去整改机会,遂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撤回资质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批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在作出撤回资质决定前,是否依法履行了送达义务,是否充分保障了企业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经审理,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案涉企业有效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导致企业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未得到充分保障,进而错失整改机会,因此相关撤回资质决定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为高效化解行政争议,一方面,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听取意见、案件调查等程序,组织被申请人与案涉企业面对面沟通交流,向企业释明资质标准条件及行业管理政策,同时全面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与实际困难,指导企业对照整改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和意见书,推动其针对撤回许可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启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程序,撤销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指导被申请人对当前涉企资质许可审批和动态监管工作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推动建成覆盖全省的行政审批咨询服务热线矩阵,分类编制涉企资质申报指引手册,从源头上规范涉企许可行为并便利企业申领许可。最终,103家企业主动撤回了全部行政复议申请,该批案件实现实质性化解。
资质许可是经营主体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相关业务的“准入凭证”,是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关乎企业的存续与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资质许可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应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未依法送达,侵犯企业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案涉撤回资质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这一判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障企业程序权利,不能因程序疏漏剥夺企业整改机会,充分体现了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行政复议机构未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通过面对面沟通、政策释明、推动自我纠错等方式,既纠正了违法的行政行为,又指导103家企业通过整改满足许可条件,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同时,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制发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意见书,督促被申请人健全许可工作规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许可申报咨询热线、编制申报指引等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涉企审批与监管,实现了从“纠正一个案件”到“规范一类行为”的治理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