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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处罚5万元!

作者:小编 时间:2026-01-26 20:18:15 点击:

  日前,有居民反映平阳新村四街坊内有一房产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现象。接投诉后,古美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小区物业、居委及专业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该房产共存在2处拆除墙体、1处拆除柱及1处拆除楼板的现象。执法队立即约谈该房产产权人朱某,经调查,该房产是朱某继承其父亲的遗产,部分承重墙体在此次朱某装修前已经损坏了,朱某因从未在此居住过,且其父亲已过世,并不清楚其父是否为具体的损坏行为人。鉴于朱某现在是该房产的产权人,有义务将所有被损坏的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恢复,古美路街道对朱某开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对其损坏的部分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三)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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